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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资格证的区别

网络/2022-11-28/ 分类:实用技巧/阅读:
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务服务业务。 ...

一、律师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务服务业务。

概念

律师执业证与律师资格证不同,律师资格证是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一个必要前提,但如果仅有律师资格证却无律师执业证,是不得从事律师执业活动的。

律师执业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资质等要件审查合格后方予以颁发。因此,律师执业证的取得,要求申请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师资格所应有的知识水平,而且应具备实际执行律师业务的能力。

分类

按工作性质划分可分为:

社会律师(有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之分)、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

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可分为:

民事律师、刑事律师、行政律师、诉讼业务律师、非诉讼业务

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

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受国家保护和管理。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律师执业证;不同的执业证则有不同的执业范围;不同的执业范围有不同的权利和不同的义务。社会律师持红色律师执业证,并分为专职、兼职两种。专职律师必须辞去公职专门从事律师职业;兼职律师不必辞去公职,但仅限于法学教学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持褐色律师执业证,其只能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并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持绿色律师执业证,公司律师持蓝色律师执业证,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范围仅限于本政府部门或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对外服务。军队律师持红色律师执业证,由军队自主管理,仅为军队服务。

职业资格

取得律师资格证后,经过实习,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版别

司法部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颁发的原执业证书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鉴于全国有律师16.6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5万余家,全部完成换发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因此,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或者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

新版律师执业证书分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两大类。律师执业证分为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获准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个版本。律师工作证分为适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和适用于军队律师的"军队律师工作证"两个版本。

二、律师资格证

律师资格证是申请律师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凭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或考核获得。从1986年开始,2002年截止。2002年后,该证书由法律职业资格证(国家司法考试)代替。

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即视为获得律师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律师资格等。但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职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

资格证

从2008年开始在校大四学生,可以凭借学校学历证明参加大四上学期时国家举办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次年领取毕业证的大四生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通过司法考试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以申请律师职业证书。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

人事局根据工作年限确定,中国律师是这样的,首先你拿到的是职业资格证书,等一年实习以后,你拿到的是执业资格证。分为ABC三个等级。A证是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B证是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C证是法律专科报名并通过照顾地区(贫困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线。A证可以在全国使用,B、C证可以在当地使用。如果你只是取得了B证或者C证,但是想在全国执业,则可以先通过自考(非在校)或者成考(在校)拿到本科学历,然后重新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全国线。

律师等级

律师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律师是高级律师、二级律师是副高级律师、三级律师是中级律师、四级律师是初级律师,原则上需要外语等级考试,但如果你是业务骨干,外语考试也可以免试。律师的业务能力,应该是由当事人自己来评价的,但实践中律师的职称是由人事局根据律师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教材

国家司法考试用书有三卷。

第一卷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二卷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卷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证律师队伍的进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律师队伍发展的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律师质量。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考核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司法部负责律师资格的审批授予。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别成立"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一)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二)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伪造证明材料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六条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

(三)申请人简历、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五)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相应意见报司法部审批。

第九条 司法部每年分两次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同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律师资格后,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执行律师职务。

第十一条 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审批程序,撤销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

(二)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类区分

A类

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B类

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

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280-359分(根据2012年及2013年司法部关于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合格分数分为四档: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全国其它地区合格分数线为315分)的应试人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申请执业。

证书取得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试实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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